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債權人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9年6月29日│62,800元│89年6月29日│AL0000000│├──┼─────────┼───────────┼───────────┼───────────┤│002│89年6月30日│30,500元│89年6月30日│AL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3│89年8月15日│38,500元│89年8月15日│AL0000000│├──┼─────────┼───────────┼───────────┼───────────┤│004│89年7月14日│62,800元│89年7月14日│AL0000000│├──┼─────────┼───────────┼───────────┼───────────┤│005│89年8月1日│38,500元│89年8月1日│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