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7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影本1份附卷可考,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