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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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欣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公司於解散登
記後之公司負責人之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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