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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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欣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公司於解散登
記後之公司負責人之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