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53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天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