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90號聲請人鋒展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金源 相對人地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平仁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執行在案。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擔保其借款請求權,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裁全字第56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43號受理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卷查為屬實。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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