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何其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其紘,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何其紘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4

  0,000元,到期日為129年10月7日,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

  月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雙方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54,230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區

正義

 一

  9

 392.00

 300分之20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569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5層

四層:61.23

合計:61.23

陽台:5.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共有部分:正義段一小段1571建號,面積:6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2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