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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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何其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其紘,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何其紘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4
0,000元,到期日為129年10月7日,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
月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雙方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54,230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正義
一
9
392.00
300分之20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69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5層
四層:61.23
合計:61.23
陽台:5.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共有部分:正義段一小段1571建號,面積:6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