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韋廷 被告 張瑋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