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陳 李淑棻

陳友義

被告 陳哲豪

蔡全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陳友義、 陳李淑棻 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被告陳哲豪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哲豪、蔡全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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