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四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代理人 胡世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元)│││├─┼─────────┼─────────┼───────────┼────────┼────────┼──┤│1│達達寫真廣告股份│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肆仟肆佰 壹拾元│AI八一七五七一││││有限公司 吳梅英 │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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