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403號
112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被告 彭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部分,請求自111年6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9頁),嗣於112年1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25、127頁),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0年5月間,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665,000元、35,000元,借款期間均為5年,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計算,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13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至清償日止外,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1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2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率、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存證信函、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9頁、71至117、121頁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665,000元1-1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1.671-1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1-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1-3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921-2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1-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045235,000元2-1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1.672-1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2-3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922-2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2-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045合計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