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鄰 (歿)、 楊青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楊玉鄰(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承上,應將本件聲請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楊玉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青龍向聲請人連帶給付‧‧‧‧‧‧‧‧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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