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森銀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森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森銀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自100年11月5日起延長2月在案,而此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月4日屆滿,合先敘明。
二、被告黃森銀因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於案發後潛逃大陸地區,並於92年9月1日偵查中經檢察官發布通緝,至99年10月23日始自大陸地區遣返回台到案,前經檢察官起訴後由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雖經被告提起上訴,仍經本院於100年12月7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原審法院上開判決)在案。現因上述之第1次延長羈押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據本件相關卷證,足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