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被告 江衍 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