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訴字第8號
原 告 劉新章
李 劉昭子
劉敏枝
劉幸玉
劉靜嬌
劉新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林志緯 律師
人
被 告 劉盛村
劉新陽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新裕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劉盛村擅自轉租 李愛琪 小姐之相關證據及存
證信函,並提出關於101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8日止
及103年12月19日起至104年12月3日止分別係由被告劉盛
村及劉新陽使用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
及3樓之建物之相關證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