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祖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祖福犯如附表1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如附表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葛祖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2,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2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如附表1、2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1、2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1、2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分別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受刑人通緝中,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函文分別寄存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民意派出所,且未領取,另經本院公示送達,受刑人迄未回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本院113年2月2日花院胤刑戊113聲58字第001327號函、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表】受刑人葛祖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1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2日111年6月12日111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2日111年9月30日111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4日112年11月24日112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5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7-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編號7-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2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12日111年9月底111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24日112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27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