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錦懋選任辯護人湯文章律師被告徐永昇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 律師
黃佩成 律師被告 許朝旺 選任辯護人 邱敏 律師
林政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5日宣判,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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