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信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信民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後方山區(座標X:219368、Y:0000000),屬林務局潮州事業區第43林班地,竟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上旬,攜帶鋸子、鋤頭及柴刀,前往上開地點,盜挖南臺灣原生樹種埔姜林木6株,得手後置放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住宅後方空地,尚未及種植在土地之上,為警循線查獲,扣得該6株埔姜及鋸子、鋤頭、柴刀各1支等語。因認被告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3月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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