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將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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