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薰洲 訴訟代理人 尤聰鵬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受命法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補正,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