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5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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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協昌呢綢布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叁拾貳萬叁仟壹佰│AJ0一六六二五││││ 曹寶傑 │行││元│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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