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八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八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肆佰伍拾│││││二│││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