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5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段泰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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