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5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段泰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