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63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柏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冠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