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辛錦素金良泰飼料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昭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昭銘(住屏東縣○○鄉○○路○○○○○○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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