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壽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壽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永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佩珺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