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7號聲請人 王永剛 相對人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日月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97年12月17日,以高市設局二字第0970051502號函核備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9冊、第137頁第1092號)。茲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而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聲請人所提出其上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用印核備之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在卷,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其上經高雄市政府用印核備之財團法人日月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董事人數之限制,乃財團之維持目的,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