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一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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