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俊郎 、 吳佳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㈠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佳澤發支付命令,業於98年10
月30日己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無當事人能力,對其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俊郎居於新北市中和區鄉,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