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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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1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淑眞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九、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劉淑眞係址設桃園市○○區○○路○○○號「僑愛佛教講堂」(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號之「 大溪 僑愛佛教講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下稱僑愛佛教講堂,負責人許傳齡)之會計人員(任職時間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負責僑愛佛教講堂之出納作業,為從事業務之人,為清償友人 郭文 美、 薛怡 惠及 王靜 之欠款( 郭文美 等3人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利用其保管僑愛佛教講堂在大溪僑愛郵局申設戶名為「 華嚴 僑愛兒 童村 」、帳號0000000000XXXX號(號碼詳卷)之郵局存摺(下稱「華嚴僑愛兒童村」帳戶)及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生分行」)申設戶名為「李 梅華 」、帳號000000000XXXX號(號碼詳卷)之銀行存摺(下稱「 李梅華 」帳戶),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侵占部分:合計共新臺幣(下同)7,56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
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其於103年8月8日匯
款予侑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侑梓公司)之款項為1,505,00
0元,為掩飾前開侵占之犯行,竟於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方式,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其於103年10月14日匯
款予侑梓公司之款項為300,000元,為掩飾前開侵占之犯行,竟於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方式,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㈢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
為隱匿帳冊資料,避免前開侵占犯行遭發覺,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公文書,並持以交付僑愛佛教講堂負責人許傳齡而行使,並藉詞國稅局對帳為由,於104年3月11日離職後(起訴書誤載為「104年
2月28日離職前」),將帳冊、收支憑證取走,直至104年
7月6日始陸續歸還前開帳冊及收支憑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淑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涂慧娟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證人郭文美、 薛怡惠王靜之 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告訴人許傳齡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就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核被告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就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㈢就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
⒈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⒉被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印文係偽造公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
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如附表一
所示僑愛佛教講堂之款項,所為非是,又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偽造公文書隱匿前開侵占犯行,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之外,並使政府機關公信力嚴重受損,直接影響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賴,對告訴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且迄今尚未返還告訴人全部侵占金額,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其無前科,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一、二、九、附表二編號一、二被告所犯之罪(即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一編號三至八、附表二編號三被告所犯之罪(即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㈥沒收部分:
⒈被告填製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因已交付予告訴人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偽造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公文書(不含印文部分),因已交付予告訴人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方式│侵占金額│證據│主文││號││││(新臺幣)│││├─┼───────┼──────┼─────────────┼──────┼───────┼───────┤│一│102年5月16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20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2時34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200,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陳書││卷第36頁)。│刑陸月,如易科│││││敏(郭文美之配偶) 兆豐 國際││2.「華嚴僑愛兒│罰金,以新臺幣│││││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15103││童村」帳戶客│壹仟元折算壹日│││││3XXXX號(號碼詳卷)帳戶內││戶歷史交易清│。│││││,將其所保管之僑愛佛教講堂││單(見偵卷第││││││帳戶內之現金200,000元,侵││38、126頁)││││││占入己。││。││├─┼───────┼──────┼─────────────┼──────┼───────┼───────┤│二│102年5月27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28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1時48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280,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薛怡││卷第35頁)。│刑陸月,如易科│││││惠臺灣銀行龍潭分行帳號2260││2.「華嚴僑愛兒│罰金,以新臺幣│││││0413XXXX號(號碼詳卷)帳戶││童村」帳戶客│壹仟元折算壹日│││││內,將其所保管之僑愛佛教講││戶歷史交易清│。│││││堂帳戶內之現金280,000元,││單(見偵卷第││││││侵占入己。││38、126頁)││││││││。││├─┼───────┼──────┼─────────────┼──────┼───────┼───────┤│三│102年6月14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1,50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上午8時25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1,5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0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郭││卷第31頁)。│刑捌月。│││││文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2.「華嚴僑愛兒││││││行帳號000000000XXXX(起訴││童村」帳戶客││││││書誤載為「0000000000XXXX號││戶歷史交易清││││││」,號碼詳卷)帳戶內,將其││單(見偵卷第││││││所保管之僑愛佛教講堂帳戶內││38、126頁)││││││之現金1,500,000元,侵占入││。││││││己。││││├─┼───────┼──────┼─────────────┼──────┼───────┼───────┤│四│102年7月3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1,00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2時33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1,0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0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王││卷第34頁)。│刑捌月。│││││靜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2.「華嚴僑愛兒││││││行帳號0000000XXXX號(號碼││童村」帳戶客││││││詳卷)帳戶內,將其所保管之││戶歷史交易清││││││僑愛佛教講堂帳戶內之現金1,││單(見偵卷第││││││000,000元,侵占入己。││38、126頁)││││││││。││││││││3.王靜之 兆豐銀 ││││││││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4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6頁)││││││││。││├─┼───────┼──────┼─────────────┼──────┼───────┼───────┤│五│102年7月8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45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2時42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450,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郭文││卷第32頁)。│刑柒月。│││││美前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2.「華嚴僑愛兒││││││分行帳戶內,將其所保管之僑││童村」帳戶客││││││愛佛教講堂帳戶內之現金450,││戶歷史交易清││││││000元,侵占入己。││單(見偵卷第││││││││38、126頁)││││││││。││├─┼───────┼──────┼─────────────┼──────┼───────┼───────┤│六│103年1月28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多筆之方式,自「華嚴│480,000元│1.「華嚴僑愛兒│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3時23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1,300,││童村」帳戶客│占罪,處有期徒│││(起訴書誤載為││000元,其中1筆480,000元││戶歷史交易清│刑柒月。│││「2時42分許」││,匯至不知情之郭文美前開合││單(見偵卷第││││)││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戶││40、128頁)││││││內,以此方式將其所保管之僑││。││││││愛佛教講堂帳戶內之現金480,││2.中華郵政股份││││││000元,侵占入己。││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4年10││││││││月7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華嚴僑愛兒童││││││││村」帳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74、175頁)││││││││。││├─┼───────┼──────┼─────────────┼──────┼───────┼───────┤│七│103年5月23日│大溪僑愛郵局│以提轉匯兌之方式,自「華嚴│1,200,000元│1.郵政跨行匯款│劉淑眞犯業務侵│││上午8時7分許││僑愛兒童村」帳戶提領1,200,││申請書(見偵│占罪,處有期徒│││││000元,並匯款至不知情之郭││卷第33頁)。│刑捌月。│││││文美前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2.「華嚴僑愛兒││││││潭分行帳戶內,將其所保管之││童村」帳戶客││││││僑愛佛教講堂帳戶內之現金1,││戶歷史交易清││││││200,000元,侵占入己。││單(見偵卷第││││││││41、129頁)││││││││。││├─┼───────┼──────┼─────────────┼──────┼───────┼───────┤│八│103年5月28日│合作金庫商業│以提轉匯款方式,自「李梅華│2,200,000元│1.「李梅華」帳│劉淑眞犯業務侵│││下午2時26分許│銀行大溪分行│」帳戶提領2,200,000元,並││戶歷史交易明│占罪,處有期徒│││││匯款至不知情之郭文美前開合││細查詢結果(│刑玖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戶││見偵卷第118││││││內,以此方式將其所保管之李││頁)。││││││梅華帳戶內之現金2,200,000││2.合作金庫商業││││││元,侵占入己。││銀行大溪分行││││││││104年12月24││││││││日合 金大溪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交││││││││易憑證(見偵││││││││卷第186至18││││││││8頁)。││├─┼───────┼──────┼─────────────┼──────┼───────┼───────┤│九│103年6月12日│合作金庫商業│以現金提領方式,自「李梅華│250,000元│1.「李梅華」帳│劉淑眞犯業務侵│││上午11時6分許│銀行大溪分行│」帳戶提領250,000元,以此││戶歷史交易明│占罪,處有期徒│││││方式將其所保管之李梅華帳戶││細查詢結果(│刑陸月,如易科│││││內之現金250,000元,侵占入││見偵卷第118│罰金,以新臺幣│││││己。││頁)。│壹仟元折算壹日│││││││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4年12月24││││││││日合金大溪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交││││││││易憑證(見偵││││││││卷第189頁)││││││││。││└─┴───────┴──────┴─────────────┴──────┴───────┴───────┘附表二: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方式│證據│主文││號││││││├─┼───────┼──────┼─────────────┼──────────────┼───────┤│一│103年8月8日│大溪僑愛郵局│於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二│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卷│劉淑眞犯商業會│││下午3時23分許││聯間夾空白紙,讓一、二聯複│第169、170頁)。│計法第七十一條│││││寫不發揮作用,之後再自行以│2.「華嚴僑愛兒童村」帳戶客戶│第一款之填製不│││││複寫方式在第二聯即匯款人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42、│實罪,處有期徒│││││執聯上不實填載匯款金額為2,│130頁)。│刑肆月,如易科│││││905,000元,以此方式變造不││罰金,以新臺幣│││││實之會計憑證。││壹仟元折算壹日│││││││。│├─┼───────┼──────┼─────────────┼──────────────┼───────┤│二│103年10月14日│大溪僑愛郵局│於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二│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卷│劉淑眞犯商業會│││下午2時34分許││聯間夾空白紙,讓一、二聯複│第46、47頁)。│計法第七十一條│││││寫不發揮作用,之後再自行以│2.「華嚴僑愛兒童村」帳戶交易│第一款之填製不│││││複寫方式在第二聯即匯款人收│明細(見偵卷第45頁)。│實罪,處有期徒│││││執聯上不實填載匯款金額為3,│3.「華嚴僑愛兒童村」帳戶客戶│刑伍月,如易科│││││000,000元,以此方式變造不│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42、│罰金,以新臺幣│││││實之會計憑證。│130頁)。│壹仟元折算壹日│││││││。│├─┼───────┼──────┼─────────────┼──────────────┼───────┤│三│103年12月間某│僑愛佛教講堂│以網際網路下載公文剪貼如附│1.如附表三所示之文書。│劉淑眞犯行使偽│││日│辦公室│表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造公文書罪,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印文,││有期徒刑壹年。│││││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公文書,││如附表三「偽造│││││再以影印之方式交付僑愛佛教││之印文」欄所示│││││講堂負責人許傳齡而行使。││之印文,沒收。│└─┴───────┴──────┴─────────────┴──────────────┴───────┘附表三:偽造之文書┌─┬───────┬────────────────────┬─────┬──┬─────────┬───┐│編│文件名稱│文件內容簡述│偽造之印文│數量│沒收部分│被害人││號│││││││├─┼───────┼────────────────────┼─────┼──┼─────────┼───┤│一│財政部北區國稅│⒈受文者:僑愛佛教講堂│「公鑑」欄│壹張│印文部分,依刑法第│僑愛佛│││局103年12月15│⒉為稽徵業務需要,請於103年12月23日前提│上之「財政││219條之規定,宣告│教講堂│││日北區國稅審三│示(起訴書誤載為「提是」)說明二(起訴│部北區國稅││沒收。公文書部分,│、財政│││字第0000000000│書誤載為「說明按」)所述相關資料,至本│局」印文壹││已交付告訴人僑愛佛│部北區│││號書函影本(見│局4樓審查三科供核,請查照。│枚││教講堂收受,爰不宣│國稅局│││偵卷第54頁)││││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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