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瀞雅 即 詹瑞華 間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萬7,15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附本件借據背面之約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