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曾南國 受罰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宥嘉 人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曾南國與相對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罰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拾萬元。
受罰人蘇宥嘉處罰鍰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曾南國為相對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看公司)之股東,繼續1年以上持有順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順看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裁定選派 趙章 如會計師為檢查人,順看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抗字第258號、108年度非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查。惟檢查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多次通知順看公司配合檢查,並於108年8月2日、26日、9月4日發函通知順看公司配合檢查而應提供隨函所示之文件資料,均未獲順看公司配合辦理,此有檢查人108年8月2日騰檢字第00000000號、108年8月26日騰檢字第00000000號、108年9月26日騰檢字第10800030號函等在卷可稽,堪認順看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妨礙、拒絕、規避行為。本院審酌順看公司自本院選派 趙章如 會計師為檢查人已近1年,迄今仍拒絕檢查行為,及順看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000萬元等節,酌處以10萬元罰鍰,以示懲儆。
三、再者,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客體應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對於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均在適用之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非抗字第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順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宥嘉對於前揭選任檢查人事件均知悉,卻拒絕交付應受檢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文件資料,並於收受檢查人之前揭108年8月2日通知函後,仍置之不理,迄今未配合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是趙章如會計師自選任迄今均未能取得相關帳冊及財產資料進行查核工作,堪認蘇宥嘉代表順看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審酌上情,同處10萬元罰鍰,以示懲儆。且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順看公司配合檢查時,順看公司或保管檢查相關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後發生之妨礙行為,亦得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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