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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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02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