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勵載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勵載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