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9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玉祥
籍設桃園市○○區○○○村○號(即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36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原訂民國114年1月24日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