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請人 黃子玹黃進明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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