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嗣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2月13日屆滿,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編號所示1、2宣告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為有期徒刑1年8月、2月,聲請人聲請與如附表3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煙毒│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6年9月20日至86年10月19│86年9月間│││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3131、25156、│年度偵字第23131、25156、│││26093號│2609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3982號│86年度訴字第3982號││├────┼────────────┼────────────┤││判決日期│87年3月21日│87年3月2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3982號│86年度訴字第3982號││├────┼────────────┼────────────┤││確定日期│87年4月11日│87年4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六年罪犯減刑條例│2項前段│2項前段│├────────┼────────────┼────────────┤│附註│││└────────┴────────────┴────────────┘┌──────────────────────────────────┐│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5年11月14日起至86年9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偵字第8151、749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7年度上易字第3218號│││├────┼────────────┼────────────┤││判決日期│87年12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7年度上易字第3218號│││├────┼────────────┼────────────┤││確定日期│87年12月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