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 蔡惠美
一、原告蔡惠美、 紀雲玲 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烏發庫美容材料行間之消費糾紛事件,原告2人起訴請求返還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650,905元。嗣原告蔡惠美擴張請求,原告2人請求被告2人應返還款項為1,594,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2人起訴時已繳納之7,160元,尚應補繳9,680元。茲限原告蔡惠美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