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陳彥汝 被告 紀貴鳳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被告 鄭耀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紀貴鳳有債權新臺幣(下同)1589萬3333元,被告紀貴鳳分別出售並移轉附表1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給被告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鄭耀森之有償行為,有害其債權,而訴請撤銷各該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附表1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查,附表1所示土地總價額為1億5182萬8855元,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即1589萬3333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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