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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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