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7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男27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固得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於訴訟上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限於同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而聲明異議,則其異議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因建築工地內未裝設地磅,所裝載之貨物無法以肉眼判斷是否過重,當時渠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該工地甫裝載完成,即遭員警取締舉發,根本未給渠有在該工地附近合格地磅先行磅重之機會,深表不服,爰依法提起本件異議。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正億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25日14時53分許,由其所僱用之司機 尤正峰 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桃園市○○街、坤成街口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員警舉發其「經會同司機過磅,核重35噸,載重43.09噸,超載8.09噸」,而填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由原處分機關於94年6月2日以受處分人正億交通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2第3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而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A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19,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等情,有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裁決書正本各1份在卷足憑。嗣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僱用擔任該營業貨運曳引車之司機甲○○,於94年6月6日以前揭理由具狀聲明異議,惟本件之受處分人為正億交通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本件之受處分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提起本件異議不符合法律上程式,且屬無法補正事項。依前揭說明,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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