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黃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零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