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珮菁 被告 潘楹蓁
陳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7,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