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按原告 陳報 之擔保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