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巿中興路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704元(496x3,824=1,896,7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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