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告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