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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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通知書在82年度催字第1441號卷內,因保存期限屆滿業已函報銷毀)。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進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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