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己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8號、96年度玉簡字第86號刑事判簡易判決各乙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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