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賴元隆 │第一商業銀股份│96年5月9日│20,000元│UB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花蓮分││││42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