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告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胡榮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蔡博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博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月29日以「座椅踏環之升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52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前段第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年10月28日(100)智專三(一)4076字第100209792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2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