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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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 律師
黃斐旻 律師被告 樸刻度 工作室兼法定代理 朱永祥 人被告 林雨樵
程敏淑 江怡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茗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勞訴 字第 25 號裁定(103.01.24)[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勞訴 字第 25 號裁定(103.04.11)[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勞訴 字第 25 號判決(104.09.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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